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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稷民一西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呼瑞瑞诉被告郑春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瑞瑞,郑春杰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稷民一西初字第126号原告呼瑞瑞,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郑春杰,男,1981年1月7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呼瑞瑞诉被告郑春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呼瑞瑞于2010年9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瑞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呼瑞瑞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