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稷民一西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呼瑞瑞诉被告郑春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瑞瑞,郑春杰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稷民一西初字第126号原告呼瑞瑞,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郑春杰,男,1981年1月7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呼瑞瑞诉被告郑春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呼瑞瑞于2010年9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瑞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呼瑞瑞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