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葛绍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因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马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撤回起诉,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由马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马 燕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欧阳萍第?页第?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