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再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杨利生、杨罗花与杨利生、杨罗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利生,杨罗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再字第197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杨利生。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杨罗花。申诉人杨利生与被申诉人杨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温乐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利生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323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起抗诉。本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2009)浙温民抗字第175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因对申诉人杨利生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杨利生公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公告期满后,杨利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峰审 判 员 李爱素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欢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