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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商初字第11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倪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倪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1115-1号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倪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原告罗某某为与被告倪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被告倪某某于2010年8月25日提起反诉。原告罗某某起诉称:在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主持下,原、被告于2008年7月24日就(2007)淮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事宜达成某某和解协议,将原告持有的淮安市功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功勋房产公司)的30%股权抵偿该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被告于协议签订后第二日找补原告60万元。嗣后,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主持下,原告该30%股权转至被告名下,被告却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找补原告60万元。经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60万元,并偿付利息86380元(自2008年7月28日起按银行年息计算至2010年6月26日)。经审理查明:在执行程序中,以原告为被申请人、以被告为申请人于2008年7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被申请人罗某某欠申请人倪某某的借款人民币陆佰万元,被申请人罗某某自愿以在功勋房产公司的陆佰万元股权抵偿。被申请人罗某某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约请申请人倪某某到工商行政管理某某办妥陆佰万元股权转移到申请人倪某某名下手续。否则由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二、协议签订后第二日申请人倪某某将陆拾万元直接汇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确认被申请人罗某某股权转移后,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款支付给被申请人罗某某,本案执行完毕。……六、本协议壹式叁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执壹份,存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壹份。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执行和解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双方对待给付后,才执行完毕,因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故本案所涉纠纷仍在执行阶段,不属本院处理范围,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