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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虾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虾××镇××村经济合作社与陈某某、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虾××镇××村经济合作社,陈某某,蒋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普虾商初字第32号原告舟山市××虾××镇××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舟山市××虾××镇××村。法定代表人蒋乙。被告陈某某。被告蒋甲。原告舟山市××虾××镇××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陈某某、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童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舟山市××虾××镇××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蒋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蒋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舟山市××虾××镇××村经济合作社诉称,2005年10月19日,被告陈某某以经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2‰,并于同日在领款单签名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拖延支付拒不归还。为此,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从2005年10月19日起至支付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并由被告陈某某承担诉讼费。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领款单1份(原件)。拟证明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及约定借款利息的事实。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向舟山市普陀区档案馆调取两被告结婚登记材料。舟山市普陀区档案馆于2010年9月10日出具的关于被告陈某某与被告蒋甲于1988年2月20日登记结婚的证明(结婚证号为:普黄结字第00932、00933号)。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蒋甲系舟山市××虾××镇××村村民。2005年10月19日,被告陈某某以其经营的“浙普渔运××12号”船急需生产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2‰,并在原告出具的领款单上签名确认作为借据。此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借款,两被告均拖延拒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领款单原件1份在两被告未提供相对抗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亦因两被告未提出抗辩意见而予以采信。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舟山市××虾××镇××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陈某某就借款事宜协商一致,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该笔借款虽为被告陈某某个人名义所负,但借款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蒋甲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应负共同归还之责。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蒋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向原告舟山市××虾××镇××村经济合作社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从2005年10月19日起至支付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陈某某、蒋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童 憬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方恩【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