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金某某、台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金某某,台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徐某某,临海××××建材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民初字第694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田某某。被告:金某某。被告:台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西××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临海××××建材厂,住所地:台州市临海市××镇长××后。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西××大道××号。诉讼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金某某、台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徐某某、临海××××建材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某某、徐某某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某、徐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金某某、徐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项海宝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婷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