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扶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8-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扶民初字第643号 原告樊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进生,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人。 被告李某,女,汉族,农民。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6月2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吴剑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9月15日登记结婚,2004年9月4日婚生一子樊某子。因性格差异过大,两人婚后难以共同生活,2008年8月,原告首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双方家人从中协调,原告撤回了起诉,但其后两人关系并未改善,矛盾时有发生。2010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归,原告多方寻找未果,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本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樊某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李某未出庭亦未答辩。 审理查明,2003年7月,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后相识,同年9月15日,两人在扶风县法门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良好,2004年10月17日婚生一子樊某子。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等原因曾发生过争吵,2008年8月,原告首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双方家人从中协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1日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撤回起诉后,两人关系有所改善。2010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但被告一直没有回家。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家庭户口簿、(2008)扶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有一子,虽然因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曾发生过矛盾和诉讼离婚,但之后两人能相互谅解,关系有所改善,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和信任,相互体贴与关心,两人的夫妻感情重归于好是有可能的,从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和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出发,本案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精神,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剑锋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 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