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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79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毛永强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永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795号原告毛永强,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马帮才,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1-3幢2501、2502、2503、2504。负责人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永强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永强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永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永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毛永强承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