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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枫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杨某某、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枫商初字第122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宣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被告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某某申请对该案所涉房屋装修费用等进行评估鉴定,致使本案一时无法审结,以中止诉讼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灵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