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枫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杨某某、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枫商初字第122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宣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被告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某某申请对该案所涉房屋装修费用等进行评估鉴定,致使本案一时无法审结,以中止诉讼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灵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