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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建国与邵慧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国,邵慧水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453号原告:方建国。委托代理人:方永生。被告:邵慧水。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国诉被告邵慧水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方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