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建国与邵慧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国,邵慧水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453号原告:方建国。委托代理人:方永生。被告:邵慧水。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国诉被告邵慧水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方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