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立保字第0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立保字第00108-2号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7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张某某,男,4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张某某的保全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全部退回给原告王某某。审判长 田宏伟审判员 蔡 闯审判员 王庆纯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冰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