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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立保字第0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立保字第00108-2号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7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张某某,男,4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张某某的保全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全部退回给原告王某某。审判长  田宏伟审判员  蔡 闯审判员  王庆纯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冰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