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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终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姜堰市科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姜堰市科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志生。委托代理人:李文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堰市科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德荣。委托代理人:申俊龙。上诉人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88元,减半收取1894元,由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