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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崇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朱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桐崇商初字第239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洪某。被告:朱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水乔独任审判,同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印刷业务关系,被告结欠原告印刷费20000元,于2009年8月2日出具欠条一份,但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支付。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加工费(印刷费)2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760.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对利息部分自愿放弃。被告朱某某未出庭亦未书面答辩。原告举证,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印刷费20000元的事实。经本院审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真实性要求,该证据原件系被告出具,故对该份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结合本院审查核实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存在印刷业务,被告结欠原告印刷费20000元并于2009年8月2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09年年底付清,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故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依法有效,被告应及时支付所欠印刷费用。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及证据的质证,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某某欠原告杨某某印刷费2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水乔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