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诸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戚甲、戚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戚甲,戚乙,戚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220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戚甲。被告:戚乙。被告:戚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戚甲、被告戚乙、被告戚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被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文书,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羽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