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戚甲、戚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戚甲,戚乙,戚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220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戚甲。被告:戚乙。被告:戚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戚甲、被告戚乙、被告戚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被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文书,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羽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