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育国与孙东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育国,孙东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王育国。委托代理人王平安,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孙东刚。委托代理人张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育国诉被告孙东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育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予以免收。因原告已预交550元,故本院退付原告5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