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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阮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原告张嘉乐、张某诉被告朱某婚姻家庭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 因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陈义强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设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