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阮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原告张嘉乐、张某诉被告朱某婚姻家庭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 因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陈义强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设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