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西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张春华与方春良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华,方春良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张春华。被告:方春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华诉被告方春良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华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春华负担。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