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天镇县阳光高级职业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天镇县阳光高级职业学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195号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圣。委托代理人:顾琳芬。被告:天镇县阳光高级职业学校。负责人: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镇县阳光高级职业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9元,减半收取1694.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064.50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淼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