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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慈溪市胜山镇胜东村经济合作社与陈水勇、陈水治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胜山镇胜东村经济合作社,陈水勇,陈水治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慈溪市胜山镇胜东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胜东村。法定代表人:应大君,社长。被告:陈水勇,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陈水治,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朱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胜山镇胜东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陈水勇、陈水治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胜山镇胜东村经济合作社以双方已经自愿和解为由,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胜山镇胜东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慈溪市胜山镇胜东村经济合作社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