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范德峰、赵国贤等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德峰,赵国贤,方仁林,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杭上行初字第52号原告范德峰。原告赵国贤。原告方仁林。委托代理人王秋永、陈海龙。被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耕。委托代理人汪士雄。被告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汤伟平。委托代理人陈春鸿。原告范德峰、赵国贤、方仁林诉被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为此,原告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德峰、赵国贤、方仁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魏 航审 判 员 沈 娜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