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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白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白商初字第10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总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下半年开始,被告郑某某陆某某原告购买各类品种橡胶,到12月28日止,欠货款25043.9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不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5043.95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月利率1%算至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本县田市镇上新屋村37号并没有郑某某居住,郑某某亦非诉讼争议当事人,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宇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溢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