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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汪东成与姜维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东成,姜维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173号原告汪东成,农民。被告姜维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东成诉被告姜维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东成撤回对被告姜维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东成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