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汪东成与姜维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东成,姜维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173号原告汪东成,农民。被告姜维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东成诉被告姜维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东成撤回对被告姜维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东成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