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彭惠国与蔡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惠国,蔡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234号原告:彭惠国,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周超,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云,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州市安吉县,现住慈溪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厦10层(1-7号)代表人:孙征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惠国诉被告蔡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惠国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惠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惠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2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