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兴工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与诸暨市雅吉针织有限公司、杨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雅吉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兴工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杨朝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雅吉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菊英。委托代理人:蔡世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兴工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林标。委托代理人:韩燕华。沈利。原审被告:杨朝辉。上诉人诸暨市雅吉针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兴工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暨市雅吉针织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0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诸暨市雅吉针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诸暨市雅吉针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172元,依法减半收取9086元,由上诉人诸暨市雅吉针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娄岳虎审 判 员 黄叶青审 判 员 董 伟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