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民终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施国民与杨祥云、吴厚贵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祥云,施国民,吴厚贵,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祥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国民。原审被告吴厚贵。原审被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人俞兵春。上诉人杨祥云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向浦江县三江龙金属表面处理厂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截至2010年3月22日浦江县三江龙金属表面处理厂未缴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浦江县三江龙金属表面处理厂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浦江县三江龙金属表面处理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徐 晋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温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