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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胡炜与陈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炜,陈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胡炜。委托代理人陈晓飞。被告陈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炜与被告陈龙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炜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胡炜负担。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叶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