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宝堂与徐金林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堂,徐金林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262号原告:徐宝堂。委托代理人:金华,浙江建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伟。被告:徐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堂诉被告徐金林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堂撤回对被告徐金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