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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菏牡民再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叶春茂与叶宏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春茂;叶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牡民再字第32-2号原审原告:叶春茂。原审被告:叶宏。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叶春茂与原审被告叶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审原告叶春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原审被告叶宏未提起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09)菏牡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调解书。二、本案按原审原告程金华撤回起诉处理。三、本案终结再审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审原告叶春茂负担。审判长  桑亚光审判员  马营军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