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杭辖终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园艺市场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园艺市场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园艺市场有限公司,杭州××园艺市场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杭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杭辖终字第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园艺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叶某。委托代理人杨涛(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楼。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上诉人杭州××园艺市场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0)杭江笕民初字第4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杭州××园艺市场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仅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3196171元,认为符合原审法院管辖案件诉讼标的额的范围,进而认定原审对本案有管辖权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之一是解除合同,即应按被租赁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案件诉讼标的额,而上诉人自被上诉人处租赁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共12000平方米(土地面积约43亩),租赁的房屋和土地的实际价值已超过了原审法院受理案件诉讼标的额的范围。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中有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为3196171元,上诉人杭州××园艺市场有限公司认为应按被租赁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案件诉讼标的额缺乏法律依据。依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之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杭州××园艺市场有限公司上诉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晴审 判 员 周志军代理审判员 李国标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