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滨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伟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伟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滨民初字第571号原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华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葛成。被告张伟宏。原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公司)与被告张伟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雅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伟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雅达公司诉称,被告以浙江拨浪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筹备人的身份与原告于2009年9月2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自愿将座落于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的杭州信雅达科技大厦五楼西南面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作为办公房使用,租赁期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该出租房产面积合计481平方米,租金为每日每平方米1.58元。同日双方另签订《关于浙江拨浪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对物管费和次年的租金等事项作了约定。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租金或费用。被告于2009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要求租金、杂费延期到2010年1月26日支付并请求予以保留房屋。但被告至今仍分文未付,浙江拨浪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也未成立。现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9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于浙江拨浪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2、被告支付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5月15日的租金149716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信雅达公司为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事实及双方的权利义务。2、关于浙江拨浪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对物管费和次年租金等作了约定。3、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要求延期支付租金及自愿承担损失的事实。被告张伟宏未作书面答辩,亦未举证。对原告信雅达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张伟宏因未到庭,而视为其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9日,被告因欲成立“浙江拨浪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所需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信雅达科技大厦五楼西南面的房屋出租给被告,面积为481平方米,租金为每日每平方米1.58元;如被告存在违约行为,需支付给原告违约金30000元。同日,还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双方对物管费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浙江拨浪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未成立,被告也未支付相应房租及其他相关费用。2009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要求将付款时间延期至2010年1月26日,同时要求原告将房屋予以保留,若到期不能及时支付,其愿承担由于房屋空置而造成的租金损失及违约赔偿金。另查明,原告为减少损失,于2010年5月15日将涉案房屋另行出租给他人。本院认为,被告以其欲成立的“浙江拨浪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但该公司至今尚未成立,而被告又实际占用了涉案房屋,并承诺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故其应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现被告拒不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其理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00元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宏于2009年9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于浙江拨浪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二、被告张伟宏支付原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5月14日的租金人民币148196.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张伟宏支付原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7元,由原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7元,由被告张伟宏负担人民币1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9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为12×××68]审判员 刘 清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桑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