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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3629号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于志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涛,女,1970年7月28日,汉族,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涛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65元,减半收取计1932.5元,由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 义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人民陪审员  张克茹二〇一七年九月廿一日书 记 员  张继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