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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商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建德市××××务有限公司、建德市××××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房屋租赁合与程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务有限公司,建德市××××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房屋租赁合,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建商初字第841号原告建德市××××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被告程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原告建德市××××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严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建德市××××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程某系个体工商户,2008年1月1日起向原告租用店面一间,协议约定租金每月1300元,按季支付。2008年10月11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租金12000元,遂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仅支付2000元,尚欠1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要求支付该欠款但均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程某某即支付租金10000元;2、被告支付拖欠租金利息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被告在出具欠条后支付了租金3000元,不是诉状中说的2000元,故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程某某即支付租金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90.70元(该违约金按欠款本金的日万分二点一自2008年12月21日计算至2010年9月20日,2010年9月21日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欠款本金的日万分之二点一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建德市××××务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转租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事实。2、欠条一份,用以证明在2008年10月11日被告欠原告租金12000元,并承诺于2008年10月底前付5000元,2008年12月20日前付7000元的事实。被告程某答辩称,欠原告租金9000元是事实的,利息不同意支付,现在没有付款能力。被告程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后表示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1月1日签订转租协议一份,被告向原告租赁店面一间。在2008年10月11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租金12000元,遂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08年10月底前付5000元,2008年12月20日前付7000元。但至今被告仍欠原告租金9000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合法有效。被告程某尚欠原告建德市××××务有限公司租金的事实,有被告程某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被告程某未按期支付租金,是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方,应承担支付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原告建德市××××务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务有限公司租金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90.70元(2010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欠款本金的日万分之二点一另行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被告程某负担。当事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之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不予执行。代理审判员严樱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邓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