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民一终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何安邦与何安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安邦,何安成,王彩民,何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一终字第8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安邦,陕西延河水泥厂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安成,北京丰合汇融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原审第三人王彩民,西北国棉六厂退休职工。原审第三人何倩,无业。上诉人何安邦因撤销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0)碑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安邦于2010年9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安邦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安邦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何安邦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国强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姜亦君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