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罗睛睛与王思贺、李兴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睛睛,王思贺,李兴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罗睛睛。法定代理人罗辉。委托代理人何伟民。被告王思贺。被告李兴达。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睛睛与被告王思贺、李兴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睛睛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思贺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睛睛撤回对被告王思贺起诉。审判员 叶雪花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雪姣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罗睛睛,女,200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刘集乡康万村小罗圩**号。法定代理人罗辉,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何伟民,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思贺,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渔沟镇王塘村*组。被告李兴达,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冯店镇铁渡村*组。原告罗睛睛为与被告王思贺、李兴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雪花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撤回了对被告王思贺的起诉。原告法定代理人罗辉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伟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兴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睛睛诉称,2010年4月12日,被告王思贺驾驶浙GHM6**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义乌市北苑街道永兴路6号地段时,与路边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事发后,被告王思贺驾��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思贺负事故全责。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兴达赔偿原告医疗费19887.82元、营养费1483.2元、护理费3300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住宿费195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489元、肢体固定费750元、合计34250.02元。原告就其诉请举证如下:1、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的经过以及责任认定。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3、车辆信息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4、病历、医疗费发票、出院纪录各一份,证明原告治疗经过及医疗费用。5、鉴定意见书、鉴定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的后期治疗费、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及鉴定费用。6、交通费发票若干份,证明原告因事故支付的交通费用。7、收款收据二份,证明原告支付的矫形器具费。被告李兴达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李兴达未到庭应诉,可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另查明,肇事车辆浙GHM6**号小型普通客车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作出的王思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书,符合事故发生时的客观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兴达作为肇事车主依法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诉请住宿费未提供依据不予支持,主张交通费、营养费过高,其余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认原告合理损失为:残疾器具费75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3300元、医疗费19887.82元、营养费30天×32.96元/天=988.8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31616.62元。被告李兴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兴达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1616.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李兴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叶���花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陈雪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