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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唐和良与杨君、鲍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和良,杨君,鲍峰,黄建良,宁波市远大担保有限公司,余姚市健尔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076号原告:唐和良。委托代理人:张英,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君。被告:鲍峰,余姚市朗霞街道龙王堂村黄李鲍2队。被告:黄建良。被告:宁波市远大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00067-0)。住所地:余姚市南滨江路272号。法定代表人:鲍峰,执行董事。被告:余姚市健尔酒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30548-5)。住所地:余姚市南兰江东路55-56号。法定代表人:黄建良,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和良诉被告杨君、鲍峰、黄建良、宁波市远大担保有限公司、余姚市健尔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和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28元、减半收取11,4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4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