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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洁,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艳阳,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答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