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黄某、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清,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勇,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某,男。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赵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赖建华审判员 李小丽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灵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