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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和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长和民初字第272号原告罗某。被告熊某。原告罗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阳锦翔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与被告熊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生育二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后因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经原告劝说仍不改过,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基础,故诉请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年纪都大了,离婚会影响子女的名声,如三个子女都同意原、被告离婚,则被告亦同意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申请书一份。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育有二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分居,直至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近40年,实属不易。在如此漫长的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之间产生一定的矛盾、争吵,应属正常。现双方均已进入人生暮年,理应倍加珍惜彼此,互敬互爱,互相扶持。目前双方虽因琐事产生一定隔阂,但只要能多给予彼此宽容与理解,关心与爱护,并非无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