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龙民二初字第0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厦门医药采购供应站、国药控股福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厦门医药采购供应站,国药控股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龙民二初字第000180号原告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1185号。法定代表人王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银钱,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玉楼,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厦门医药采购供应站,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93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国药控股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328号亿宝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厦门医药采购供应站、国药控股福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账户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省厦门医药采购供应站、国药控股福建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蕴博审判员 陈卫东审判员 张 鲁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解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