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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高燕与张建中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高燕被执行人:张建中高燕与张建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15日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燕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建中支付2010年7月至8月的生活费800元。本院于2010年9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燕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新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