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民初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本财与青岛宜偲特家具有限公司、王成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本财,青岛宜偲特家具有限公司,王成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3302号原告徐本财,男,195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涛,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宜偲特家具有限公司,地址胶州市营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延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成德,男,1944年6月30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171号4号楼1单元701户,系青岛宜偲特家具有限公司职工。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修池,男,1954年7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青岛宜偲特家具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本财与被告青岛宜偲特家具有限公司、王成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本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文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