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民初字第502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马柏明、马彩琴等与绍兴县中国轻纺城两湖开发有限公司、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柏明,马彩琴,马东耀,绍兴县中国轻纺城两湖开发有限公司,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025号原告:马柏明。原告:马彩琴。原告:马东耀。法定代理人:肖雅玲。委托代理人:吴庆浩。被告:绍兴县中国轻纺城两湖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可。委托代理人:何建航。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根。委托代理人:杨震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柏明、马彩琴、马东耀诉被告绍兴县中国轻纺城两湖开发有限公司、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柏明、马彩琴、马东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柏明、马彩琴、马东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9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宁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