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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郑秀媚与宋昌清、黄陈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媚,宋昌清,黄陈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61号原告郑秀媚。委托代理人陈春晓。被告宋昌清。被告黄陈怡。原告郑秀媚为与被告宋昌清、黄陈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月2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宋昌清下落不明于2010年5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春晓、被告黄陈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昌清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依法查封二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花园岗街111号29幢17-18号房产一处。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秀媚诉称:原、被告原系邻居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3月26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时约定月利率为1.7%,并由被告宋昌清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而后,被告陆续支付利息至2009年9月26日。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二被告未及时履行归还义务。另外,被告尚欠原告另一笔15万元借款的民间借贷案件已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7%计算,自2009年9月27日计付至二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包括保全的费用在内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宋昌清在举证期限内未作答辩。被告黄陈怡辩称:宋昌清是我老公,本案借款10万元是事实,对借款时间、利率、支付利息情况也没有意见。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我知情,杭州的房产确实是我夫妻二人名下。除查封房产外,我另有一间老房子的产权证押在原告处,我希望调解,卖掉房产还钱。原告郑秀媚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2、二被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身份;3、来源于瑞安市档案馆的婚姻登记材料,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4、被告宋昌清于2008年3月26日出具借款金额10万元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事实,欠条注明房产抵押,但未经登记;5、塘下镇镇东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张,证明欠条上的出借人“阿美”就是原告本人;6、房产证及土地证各一份,证明被告为保证债务的偿还自愿放到原告处二本权属证书,但未经过抵押登记。二被告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原告递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黄陈怡质证无异议;被告宋昌清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证据1-6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确认其有证明力,能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宋昌清、黄陈怡系夫妻关系。2008年3月26日,被告因经商缺乏资金向原告郑秀媚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由被告宋昌清出具借条,并将名下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各一本一并交由原告收执,借条注明土地证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借款利率按1.7%计算(借条注明利息1.7‰,应属笔误),被告已按月利率1.7%陆续支付利息至2009年9月26日。本院认为,原告郑秀媚与被告宋昌清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被告宋昌清以出具借条方式与原告郑秀媚达成借贷合意,借贷合同成立。原告依约履行了给付义务,借贷合同已经生效。借贷双方对借款利率已作约定,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度,被告宋昌清应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原告以本案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黄陈怡对此并无异议,应认定本案系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昌清、黄陈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秀媚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09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宋昌清、黄陈怡共同负担(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缴的诉讼费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昕昕人民陪审员  邵小岳人民陪审员  潘伟巨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