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民初字第3349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民初字第3349号原告:沈某甲。委托代理人:沈丙。被告:沈某乙。本院在受理原告沈某甲诉被告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嘉桐民初字第33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的申请,原告也表示同意。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于被告沈某乙名下座落于桐乡市梧桐街道西城桐秦水岸2幢1单元202室住房(产权证号00××05)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侯立伟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欢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