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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民初字第3349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民初字第3349号原告:沈某甲。委托代理人:沈丙。被告:沈某乙。本院在受理原告沈某甲诉被告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嘉桐民初字第33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的申请,原告也表示同意。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于被告沈某乙名下座落于桐乡市梧桐街道西城桐秦水岸2幢1单元202室住房(产权证号00××05)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侯立伟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欢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