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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民一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赵世法与赵玉峰、赵许峰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法,赵玉峰,赵许峰,赵美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C}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1328号原告赵世法,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玉霞,女,1964年4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被告赵玉峰,女,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被告赵许峰,女,1974年2月4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被告赵美峰,女,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徐贤娟,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法与被告赵玉峰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世发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世法负担。审 判 长  王 海 霞审 判 员 代 照 和审 判 员 张 钧 涛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