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仁尧、徐伟良等与凌关信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仁尧,徐伟良,金红芬,凌关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徐仁尧。原告:徐伟良。原告:金红芬。被告:凌关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尧、徐伟良、金红芬诉被告凌关信相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仁尧、徐伟良、金红芬撤回对被告凌关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高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