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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336号原告:何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何某某以本案纠纷将与被告王某某自行协商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