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336号原告:何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何某某以本案纠纷将与被告王某某自行协商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