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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爆破股与广东××爆破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爆破股,广东××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822号原告:浙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镇湫水××道(盐务局7楼)。法定代表人:奚某某。被告:广东××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区××新城××信××3、4层南翼单元。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原告浙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爆破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7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所设立的广东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三门沿海工业城项目部签订了一份钻孔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因爆破工程需要,将潜孔钻孔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地点位于三门县沿赤乡大官山;钻孔单价:钻孔口径115mm,直孔每米34元/米,平孔每米按1.5米直孔计算,吹水每小时按400元/小时计算;工程款每月结算一次,被告除云柴油后按70%付给乙方,剩余的30%钻孔费待甲方工程验收后1个月内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即组织钻孔队进场施工。在原告组织钻孔队施工过程中,因被告设立的广东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沿海三门工业城项目部的要求,原告施工时部分钻孔孔径为90mm,但双方对钻孔孔径为90mm的钻孔工程款如何计价未作约定。为此,双方于2007年6月25日又签订了二份协议,该二份协议约定:对于某告于2007年4月14日至2007年6月25日期间所钻孔径为90mm的工程款计价按成孔计算,直孔32元/米,平孔每米按1.5米直孔计算。钻孔孔径为90mm的工程款结算方式及付款方法与双方于2007年4月10日签订的协议约定相同。2008年11月底原告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并于2009年1月13日、5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却未按约及时支付工程款。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钻孔工程款1582230.91元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9年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止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后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责令原告在三日内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因此本案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心挺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