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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故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故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8月1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故城县看守所。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刑诉(2010)79号起诉书,指控王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终结。故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0年6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翻墙进入朴庄村孙某甲家中,从东间屋一立橱内盗取人民币现金100余元。2、2010年7月上旬,被告人王某先后四次翻墙入院,到朴庄村孙某乙家中,盗取藕荷色26型轻便自行车一辆、彩色电视机一台、荣事达牌洗衣机一台、液化气罐和灶各一个、不锈钢锅一个、铝壶两个、饭盆三个,以上被盗赃物经故城县物价鉴定中心评估价值748元。3、2010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破窗进入朴庄村陈某甲的药店门市内,盗取人民币现金300余元。4、2010年7月下旬,被告人王某先后两次翻墙入院、破窗进屋,到朴庄村孙某丙家中盗取红色坤式广州三雅牌摩托车一辆、打火机一盒,经故城县物价鉴定中心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300元,打火机价值20元。5、2010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翻墙进入朴庄村孙某丁家中,从东屋中盗窃成年信鸽十一只,经故城县物价鉴定中心评估,被盗信鸽价值330元。6、2010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翻墙进院,到朴庄村闫某甲家中,盗取黑色精通牌125型太子摩托车一辆,经故城县物价鉴定中心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500元。7、2010年7月29日晚,被告人王某翻墙进院,到朴庄村解某甲家中,盗取红色新钿100-7型坤式摩托车一辆,经故城县物价鉴定中心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王某甲、孙某甲、解某某、刘某某、解某甲等人的证材,故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缴获王某盗窃摩托车经过材料,故城县物价局涉案物品价值认定报告书,全国常住人中信息王某个人详细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审理中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田章玉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