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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周某等与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许某某,宣某某,张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146号原告:周某某。原告,周某���原告:许某某。原告:宣某某。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邵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周某、许某某、宣火良诉被告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周某、许某某、宣火良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案诉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周某、许某某、宣火良撤回对被告张立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原告周某某、周某、许某某、宣火良负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刘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